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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08:53 作者: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字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规划建设管理,引领全州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以下简称《考核指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州政府网站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州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全州政府网站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组织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是州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各自网站日常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州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州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州编办、州工信局、州公安局是全州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全州政府网站开办、关停和整合遵照《指引》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但需在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州直部门(含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开设政府网站,也可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全州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遵照《考核指标》执行。

        第八条  全州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于信息数据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更新,科学设置网站栏目,对于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不得出现空白栏目。

        第九条  全州政府网站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更新网站栏目信息,其中:动态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2周更新一次;政策文件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更新一次;其他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1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全州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内容“三审”制度。一般信息由主办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复审,重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终审,不得出现错别字、严重表述错误、涉密和敏感信息。严格执行湘西自治州政府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达的网站头条信息发布指令。

        第十一条  全州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全州政府网站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全州政府网站使用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答复。其中:“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他建议和咨询类留言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查证或办理的留言15个工作日内回复,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网民留言回复严格按照州委办、州政府办相关文件执行到位,回复期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要建立政府网站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加强日常监测,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链接可用、栏目更新、信息内容质量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检。

        第十五条  全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时编制上一年度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专题专栏建设由网站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全州各级党委机关、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等单位开办的网站(非政府网站)自愿选择使用全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由各单位自行进行内容保障和技术运维。非政府网站在运维方式上,对于没有技术力量和运维能力的单位,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日常运维。

        第十八条  全州政府网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对政府网站购买服务的业务和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资质和业务能力,明确购买服务内容、质量和信息安全保护等事项,报州大数据中心审核,确保购买服务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技术到位。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政府网站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主办的政府网站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完善政府网站人员保障机制,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府网站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费用并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州直各部门要将网站管理纳入本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问责机制,对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及时的政府网站,由州政府办对主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并责令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网站,由州人民政府约谈单位负责同志;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办、宣传、网信、编制、公安和电信主管部门等组成的政府网站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政府网站管理相关工作,共同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交流、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和问题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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