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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3 14:29 作者: 来源: 【字体:

        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州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按照“政府引领、企业自主、市场调节”的原则, 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

          

        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体系。引导知名电商平台

          

        建立农村电商县级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整合商务、扶贫、

        业、供销、邮政、金融等部门资源,实行“多站合一、共同培育”, 不断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电商服务平 台,开展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网络营销等服务,推动农产品上 网交易。根据交易业绩和服务质量,全州每年评定2个县市区电 商运营中心、10个乡镇(街道)电商服务站、10个村(社区)

          

        商服务点,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1万元。

          

        ()发展壮大“湘西馆”。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在知名电 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湘西馆”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0 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鼓励各县市区在“湘西馆”开设分馆,组 织企业入驻,按企业在“湘西馆”年度销售业绩,由当地财政给

          

        予补贴。

          

        ()鼓励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企业依托自身实 或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等平台,对 常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年度交易额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

          

        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积极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州内企业对接知名第三 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开设网店、旗舰店、专营店。网上销 售我州农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 万元,且依法纳税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元。 鼓励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利用电子

          

        务平台销售当地农产品,销售业绩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当地财政

          

        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电 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

          

        支持。

          

        ()打造电子商务“湘西品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产品 名称冠“湘西”字号,不断提高湘西腊肉、湘西土鸡蛋、湘西猕

          

        猴桃、湘西桩柑等农特产品市场知名度。

          

        ()加大电子商务营销力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土家 族“社巴节”、苗族“赶秋节”、吉首鼓文化节等传统节庆活动,组织网上产品营销。利用湘西现有知名品牌,加强与央视、湖南

          

        卫视等媒体合作,开展电视购物,宣传推介湘西产品。

          

        ()加快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国家级、省级示范 性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在我州注册设立区 域性(功能性)总部、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并在当地纳税的,

          

        除享受本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措施。

          

        三、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示范区建设

          

        ()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占地面积5亩以上, 入驻电商企业达20家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60%,统一 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完善、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对荣获国家级、省

          

        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

        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积极争创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对成功 申报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县市,分别一

          

        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十二)加快冷链物流产业发展。根据全州冷链物流发展规 划,鼓励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方式,建设与电子商务配套

          

        的冷链物流中心,给予项目用地、融资等支持。

          

        (十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公共服 务平台企业(包括快递行业),配送网络实现县市区覆盖率100% 乡镇(街道)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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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以上、村(社区)覆盖率50%以上的,

          

        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电子商务宽带网络配套。鼓励通信企业与电子 商务企业深度合作,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 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创新。支持通信企业把开展

          

        电子商务行政村的宽带网络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十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担保公司 为电子商务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将金融扶贫站、助农 取款点和农村电商服务站融合共建。电子商务企业信贷纳入县市 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内容,达到一定信贷规模的,由地方政府对

          

        金融机构、信贷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十六)发展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鼓励成立电子商务行

          


          


          

        业协会、专业配套服务协会或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统 计监测服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经费

          

        补助。

          

        五、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十七)州内企业在海外建立和经营湘西特产线下020体验 店,门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交易额10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州内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入驻海外知名电商平台销售我州农产品,并建立海外托管仓,

          

        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 加强电子商务发展保障

          

        (十八)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 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

          

        资金,用于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和引导全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统一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资金从人社、商务、

          

        扶贫、农业、供销等部门专项中列支。各县市区相应设立电子商

          

        务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少于500万元。

          

        (十九)州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电子商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电子商务发展实行一季一调度,

          

        半年一督查, 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排名通报。

          

        (二十)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单位),凭相关申报材料

          

        经县市区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初审后,向州开放型经济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申请。州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审定兑现。同类型奖励、

          


          


          

        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二十一)州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措施的组织 实施,负责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企业等相关事项的认定工作,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七、其他

          

        (二十二)根据全州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情况和国家、省促进

          

        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适时对本措施进行调整。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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