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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瑜伽课程退费纠纷案
【案由】2023年2月8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谭女士的来电投诉,谭女士称去年11月26号在吉首某瑜伽馆交了7658元的瑜伽课程费,当时瑜伽馆的负责人承诺12月19号开课,但对方并未履行之前承诺开课时间,谭女士认为该公司不太靠谱,打算不在这里消费了,要求瑜伽馆退还费用,双方协商不好,于是拨打12315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吉首市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立即转办到乾州分局进行处理,乾州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此事展开调查,工作人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上谭女士询问情况,然后前往该瑜伽馆找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谭女士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并向商家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还谭女士7658元学费,谭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家居用品质量纠纷案
【案由】2023年2月6日湘西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张女士的来电投诉,张女士称去年在吉首老爹家居建材市场某家居店购买一张床,才1年多时间床两端的支架部位出现弯曲变形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张女士找到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商家以产品过质保期为由不愿意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女士拨打12315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吉首市局消保股接到州局12315分流下来的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把该投诉转办给辖区的镇溪分局进行处理,镇溪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工作人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到张女士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前往该家居店找到老板询问了解情况。经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后,确认张女士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
【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诚信经营,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为张女士更换新床,张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